(2016)辽0124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黄红侠黄德军与李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 (2016)辽0124民初2744号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黄德军,男。 原告:黄红侠,女。 被告 被告:李杨,男。 第三人 诉 辩 主 张 原告 诉称 黄德军、黄红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0,000.00元,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利息4,40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原告夫妻二人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并约定月息2分,一年内本息还清,原告出借款项后被告只向原告还付2年利息,尚欠本金20,000.00元及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利息4,400.00元。 被告 辩称 □未交付借款 □已偿还全部或者部分借款 □没有借贷法律关系□不具有债权人资格 □不应支付利息□利息约定过高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不是债务人 □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已过保证期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其他 第三人 述称 查 明 事 实 借款时间 2013年12月5日 借款期限 一年 借款本金 20,000.00元 借款利息 月息2分 利息计算期限 2016年1月至 2016年11月 逾期利息 未主张 借款交付方式 √现金 □转账 □其他 是否偿还部分本金 □是√否 偿还本金时间、数额 是否偿还部分���息 □是√否 偿还利息时间、数额 是否有担保 □是√否 担保方式 □保证 □抵押 □质押 其他必要情况:被告于2013年12月5日借款后,向原告偿还了2014年、2015年的借款利息,从2016年1月开始未偿还过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 院 认 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扬向原告黄德军、黄红侠借款后,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息(月息2分)不违反国家政策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裁判主文 一、被告李杨偿还原告黄德军、黄红侠借款本金20,000.00元; 二、被告李杨偿还原告黄德军、黄红侠借款本金20,000.00元自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的利息4,4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0元,由被告李杨负担。 告知内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 羽 代理审判员 丁 一 人民陪审员 金鸿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