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田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61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3)1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官国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于2013年11月12日1时许驾驶粤B/330VY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东往西方向南方酒店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对被告人田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含量为146mg/100ml。经对被告人抽血并经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4.90mg/100ml。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书证: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的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身份材料,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表、情况说明;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血液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录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田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另查明,被告人田某的父亲田某某今年72周岁,患有白内障、前列腺增生症、胃炎、直肠炎、高血压3级等疾病;其母亲叶某今年68周岁,患有××、糖尿病等疾病。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田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遵守相关规定,且其需要照顾年迈体弱的双亲,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田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晓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