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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148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池州市华东燃料有限公司与池州市祥银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华东燃料有限公司,池州市祥银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1487-6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华东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东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池州市祥银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祥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池州市华东燃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池州市祥银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3)贵民二初字第00689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池州市祥银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存款人民币52545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善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江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