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宝执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贺春现、胡永利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贺春现,胡永利,程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宝执字第225-2号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申学生,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贺春现。被执行人胡永利。被执行人程豪。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宝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贺春现、胡永利、程豪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春现、胡永利、程豪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了(2013)宝民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2009)宝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9)宝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执行员 芮国伟执行员 戴发科执行员 韩占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 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