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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宝执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贺春现、胡永利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贺春现,胡永利,程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宝执字第225-2号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申学生,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贺春现。被执行人胡永利。被执行人程豪。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宝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贺春现、胡永利、程豪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春现、胡永利、程豪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了(2013)宝民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2009)宝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9)宝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执行员  芮国伟执行员  戴发科执行员  韩占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 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