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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2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宁国市亚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吴自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宁国市亚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吴自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2367号原告:安徽省宁国市亚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费小腊,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子谦,公司员工。被告:吴自华,住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宁国市亚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自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姜丽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