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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井生与于德铁、牟海山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井生,于德铁,牟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刘井生,男,194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被执行人于德铁,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被执行人牟海山,男,193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上列当事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的(2012)梨孤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梨孤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海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琚春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