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井生与于德铁、牟海山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井生,于德铁,牟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刘井生,男,194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被执行人于德铁,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被执行人牟海山,男,193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上列当事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的(2012)梨孤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梨孤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海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琚春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