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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7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真宁与刘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真宁,刘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706号原告真宁,男,汉族,1958年4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日新,系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斌,男,汉族,1984年5月22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负责人肖朝晖。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没有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支付120467.53元,被告刘斌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两被告均没有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日,被告刘斌驾驶湘H688**号重型自卸货车与原告真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刘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真宁被送往佛山市南海区中医院住院治疗,至同月9日出院,住院天数8天,出院医嘱:1、慎起居、避风寒、调饮食,畅情志;2、积极功能锻炼;3、休息两周,出院后骨科门诊随诊,4、感染科门诊定期复查。原告为此次治疗支付医疗费7361.53元。出院后,原告为购买护具支付98元。2013年8月8日,广东通济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真宁右膝部损失后活动功能及稳定下降评定为九级伤残。被告刘斌驾驶的湘H688**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起事故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合共116150.73元(计算详见附表)。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原告真宁的损失合共116150.73元,应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7761.53元(附表第一、二项)、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08389.2元(附表第三至八项),合共116150.73元(根据原告选择,该款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予原告真宁。被告刘斌、人民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16150.73元予原告真宁。二、驳回原告真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4.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予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强国龙附表: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一医疗费7361.53元7361.53元两被告均无答辩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确定。二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400元依原告主张。三护理费400元400元依原告主张。四误工费800元800元原告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五残疾赔偿金95591.2元95591.2元原告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六鉴定费1500元1500元该项费用为原告确定损失的必要支出,故本院予以支持。七残疾辅助器具费98元1207元购买护具的费用,其他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16000元酌定。合计116150.73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