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执字第13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刘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雅,刘保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字第1362-1号申请执行人:刘雅,市民。被执行人:刘保森,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菏牡民初字第26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刘保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刘保森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保森工资25000元,每月从工资中扣留1000元,(账号15×××88)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保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