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善芹与山东中海制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善芹,山东中海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王善芹。被执行人山东中海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宝贞,总经��。申请执行人王善芹诉被执行人山东中海制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奎开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本院作出的(2012)奎开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韩 冰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