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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陕西杨凌某某农业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陕西杨凌某某农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387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被告陕西杨凌某某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单位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陕西杨凌某某农业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未缴纳),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徐 萌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代理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