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槐民初字第2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候林涛与叶茂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林涛,叶茂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槐民初字第2385号原告候林涛,男,197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梅秋,济南槐荫梅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茂银,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候林涛与被告叶茂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卫东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梅秋、被告叶茂银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梅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茂银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候林涛诉称:被告因经营困难,急需资金,在2011年8月17日向原告借款64000元,约定两个月归还,有借条为证。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至今尚未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4000元及利息。被告叶茂银辩称:借钱是事实,所欠的64000元我已经偿还了42000元,未打收条,但有录音为证。我的驾驶证和现住房屋的钥匙还在原告处。经审理查明:被告叶茂银于2011年8月17日向原告借款64000元,并写下借条,约定两个月归还。后被告叶茂银分四次偿还借款42000元,至今尚有22000元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借条、录音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候林涛与被告叶茂银之间的借款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民事行为。被告叶茂银已经偿还借款42000元,本院予以认定。剩余22000元欠款,被告应当偿还。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原告候林涛对利息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茂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候林涛借款2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候林涛承担1020元,被告叶茂银承担5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卫东人民陪审员 关为民人民陪审员 黄月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查传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