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濮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濮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王什供销社吴学瑞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学瑞,濮阳新区王什供销合作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吴学瑞,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濮阳新区王什供销合作社(原濮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王什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濮阳市胡村乡西王什村。代表人:翟秋法,该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国善,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濮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王什供销合作社与吴学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华法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吴学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3日作出(2010)濮中法民一字第9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3)濮中法民申字第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0)濮中法民一字第905号民事判决及华龙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洪光审 判 员  贺艳丽审 判 员  姚文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聂海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