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某甲与被上诉人周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甲,男,一九五0年七月十四日出生,汉族,(于2013年9月2日去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女,一九六0年八月十一日出生,汉族,邱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某甲与被上诉人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邱县人民法院(2013)邱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甲于2013年9月2日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二审诉讼费200元,由上诉人周某甲承担。审判长 张增民审判员 陈建英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常新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