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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相执字第11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赵盘民与苏州市恒昌龙业玻璃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盘民,苏州市恒昌龙业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相执字第1195-1号申请执行人赵盘民。被执行人苏州市恒昌龙业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望亭镇宅基村。法定代表人张黎,董事长。赵盘民与苏州市恒昌龙业玻璃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相民初字第0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苏州市恒昌龙业玻璃有限公司应给付赵盘民工程价款人民币85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3元,由苏州市恒昌龙业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市恒昌龙业玻璃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赵盘民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5963元。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表、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于15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苏州市恒昌龙业玻璃有限公司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期间,本院也到被执行人苏州市恒昌龙业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宅基村执行,发现企业已关闭。公司的设备已被多家法院查封,且有设定抵押。公司用厂房为自建,已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查封,无产权证,土地为向村里租赁,目前该厂房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已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另查封被执行人苏州市恒昌龙业玻璃有限公司名下汽车三辆(但未实际控制车辆)。对本院查明的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笔录等证明,经本院质证,申请执行人无异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要求在其它法院处理被执行人资产后参与分配,同意本院对本案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执行中,目前无法查到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亦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并应同时提供原执行依据、终结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在本院告知申请人的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应予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裁定如下:本院(2013)相民初字第04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葛 峰执行员 陈唯华执行员 钱海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宁春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