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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民初字第08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杏生与丁步华、苏州奥奇曼服装有限公司、王亚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杏生,丁步华,苏州奥奇曼服装有限公司,王亚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吴民初字第0824号原告李杏生,男,196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封茹、陈璐磊,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步华,男,196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苏州奥奇曼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蠡昂路174号1幢。法定代表人王亚仁。被告王亚仁,女,1971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杏生诉被告丁步华、苏州奥奇曼服装有限公司、王亚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杏生委托代理人陈璐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步华、苏州奥奇曼服装有限公司、王亚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杏生诉称,其与仨被告于2012年11月18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丁步华、苏州奥奇曼服装有限公司向其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2013年4月,被告王亚仁将在苏州奥奇曼服装有限公司名下的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吴某、丁某。自2013年6月开始被告丁步华、王亚仁即下落不明,故诉讼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丁步华、苏州奥奇曼服装有限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给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0000元;被告王亚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丁步华、苏州奥奇曼服装有限公司、王亚仁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杏生与被告丁步华系朋友关系,被告丁步华与被告王亚仁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18日,被告丁步华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原告李杏生作为甲方,被告丁步华作为乙方,被告王亚仁作为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借款金额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2个月;乙方逾期不归还,甲方有权加收罚息,乙方应承担甲方为追偿该笔欠款及违约金所支付的合理、合法的所有费用;丙方对借款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合同落款处有李杏生、丁步华、王亚仁签名,并加盖苏州奥奇曼服装有限公司公章。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出借款项,被告丁步华出具收条。现原告以被告丁步华未还款且下落不明为由委托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本院提起诉讼,为此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审理中,原告明确借款人为被告丁步华个人,被告苏州奥奇曼服装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应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个人业务凭证、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收条、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仨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丁步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有借款合同及收条为证,应予认定。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丁步华应当归还。关于律师费损失,原告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保证责任,因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故可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其中被告王亚仁明确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奥奇曼服装有限公司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公章,现原告主张其承担担保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支持,故该公司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杏生借款人民币500000元,给付原告李杏生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0000元,被告苏州奥奇曼服装有限公司、王亚仁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30元,保全费人民币312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12650元,由被告丁步华、苏州奥奇曼服装有限公司、王亚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10×××99。(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云良代理审判员  王爱军人民陪审员  戴静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