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黔法民初字第03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景鸿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景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黔法民初字第03147号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夏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詹望,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季峰,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景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彩虹路409号-1。法定代表人蒲子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景泓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74元,减半收取2187元,由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小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银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