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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溪商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溪商初字第198号原告:胡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石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琼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