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中法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榆林市通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彦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通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彦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通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官井滩村。法定代表人马佳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军。被执行人李彦威。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通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彦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榆阳公证执字第84号执行证书。榆林通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89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李彦威于2013年12月5日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据此,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2013)榆阳公证执字第8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执行费580元由被执行人李彦威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国利审判员 姬治平审判员 徐白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