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高法金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燕弟,陈经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高法金民初字第284号原告:苏燕弟,女,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陈经培,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燕弟诉被告陈经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燕弟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二次向法院起诉被告陈经培离婚一案,因时限不足半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燕弟以二次向法院起诉被告陈经培离婚一案,因时限不足半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收取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燕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燕弟负担。审判员 吴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余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