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怀鹤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犯开设赌场一案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怀鹤刑初字第25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绰号“宝哥”),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辰溪县,小学文化,无业。2012年3月10日因开设赌场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2012年3月20日该决定被撤销。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3月21日被湖南省怀化��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1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医生”),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3月10日因开设赌场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2012年3月20日该决定被撤销。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3月21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13)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华出庭支持公诉。上述二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3日至3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分别在怀化市鹤城区芷江路秀水明山A区二楼一居民房内及湖天开发区香洲小区1栋1单元702室开设赌场,以“锤点子”、“斗牛”等方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每天参赌人数达20余人并从中抽头渔利共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负责租赁场地、被告人张某某负责联系赌客,两人各分得赃款3000余元。该院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均系主犯,而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供认属实,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的事实成立,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卷。户籍证明在卷,证明二被告人自然人身份情况。到案经过在卷,证明二被告人被抓获的基本经过。提取笔录在卷,证明涉案赌博工具已依法提取。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卷,证明两被告人因开设赌场均于2013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2013年10月20日该决定被撤销。2、有证人张张某乙、丁某某、彭玉湘、张某甲、黄春华的证言,均证明因与张某某、黄某某、张智源等二十多人在芷江路秀水明山等地进行赌博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赌博场所系黄某某、张某某所提供的,赌场内用扑克牌进行“捶点子”及“斗牛”,赌注最低100元,不限上限,赌场要“抽水”,就是每次从庄家手中抽取10%的钱作为场地费用。在赌场黄某某用“抽水”的钱给参与赌博的人发车费。3、有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在卷。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在卷,证明2012年3月3日至3月9日,其与张某某分别在香洲小区一栋一单元702室、秀水明山A区一单元二楼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赌博。两人从赌博人员坐庄的人手中每次抽取百分之八的钱作为场所的费用。两人每天大概有2千元所得,所得其与张某某平分,其一共分得2000元左右,剩下的就发给来赌博的人,坐庄一般发300元,来赌场的都发100元,目的是让他们下次再来赌博。来赌博的人其不认识,都是张某某喊来的。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的内容与被告人黄某某供述的内容相互吻合。4、有辨认笔录及照片在卷,证明经证人张某甲、张张某乙、丁某某辨认,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是在秀水明山等地开设赌博���所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人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缴纳。)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人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田群审 判 员  沈青审 判 员  滕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