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眉民一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旭东诉郭祥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眉民一初字第652号原告王旭东,男,生于1993年12月8日。委托代理人王宗贤,男,生于1960年10月3日,系原告之父。(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建中,陕西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祥,男,生于1995年7月14日。法定代理人郭永红,男,生于1970年10月26日。委托代理人李智强,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东与被告郭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法定代理人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告的伤情诊断不符合情理,其鉴定结论不成立为由,申请对原告的伤残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现原告以本人应征入伍,不能到庭配合复鉴为由,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王旭东负担。审判长 樊怀平审判员 王贵琴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