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坪民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周选明与长沙创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选明,长沙创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坪民初字第00445号原告周选明。委托代理人梁甜,女,汉族,1955年9月22日出生。被告长沙创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号星语林·名园会所*楼。法定代表人:林新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选明诉被告长沙创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周选明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创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周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选明撤回对被告长沙创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37元,由被告长沙创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谭雄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史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