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一初字第01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李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533号原告李飞,男,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未央区南党村120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路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50元。审判员 黄亚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