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交初字第7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XX得与汪兆磊、丁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得,汪兆磊,丁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交初字第704-3号原告:XX得。被告:汪兆磊。被告:丁玲,成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9号。代表人:郭和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得与被告汪兆磊、丁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645元,由原告XX得负担。审判长 孔凡柱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王佃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 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