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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中法刑二终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白海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刑二终字第00079号原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某,男,陕西省神木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辩护人贺春旺,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神木县人民法院审理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神刑初字第0023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白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巧玲、冯小玲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白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白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刑初字第0023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神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建标审 判 员  罗 涛代理审判员  孙 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羽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