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北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北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徐某某,住四平市。被告宋某某,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春颖审 判 员 常 青人民陪审员 韩 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于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