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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北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北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徐某某,住四平市。被告宋某某,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春颖审 判 员  常 青人民陪审员  韩 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于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