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绵竹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曾远成与曹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绵竹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曾远成,男,28岁。被告曹建,男,39岁。原告曾远成诉被告曹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远成撤诉。本案依法免收诉讼费。代理审判员 张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