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绵竹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曾远成与曹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绵竹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曾远成,男,28岁。被告曹建,男,39岁。原告曾远成诉被告曹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远成撤诉。本案依法免收诉讼费。代理审判员  张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