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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赵建华,赵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赵建华,赵建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33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负责人张明辉,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闵齐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明,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建华,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炎陵县。被告赵建勇,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