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徐刚与孟凡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刚,孟凡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东民初字第1994号原告徐刚。被告孟凡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元、保全费220元,结案时退回原告。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