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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徐刚与孟凡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刚,孟凡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东民初字第1994号原告徐刚。被告孟凡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元、保全费220元,结案时退回原告。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