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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城执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农行米公支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执字第005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米公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米公支行)。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庞公孙家巷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孙家巷村委会)。本院在执行农行米公支行与孙家巷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农行米公支行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0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乔 勇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余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