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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4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杨山诉何其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山,何其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475号原告杨山。被告何其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山与被告何其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山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其洋的起讼。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山主动提出对被告何其洋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山撤回对被告何其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山负担。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成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