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4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杨山诉何其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山,何其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475号原告杨山。被告何其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山与被告何其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山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其洋的起讼。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山主动提出对被告何其洋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山撤回对被告何其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山负担。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成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