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王再忠与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半山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再忠,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半山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杭拱行初字第64号原告王再忠。被告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半山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应巧华。原告王再忠诉被告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半山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但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沈 晟代理审判员 郭丁观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鲁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