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中民申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王宁、朱崇现与侯云焕、左绍丽不当得利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宁,朱崇现,侯云焕,左绍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中民申字第1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宁,男,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崇现,男,汉族。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传亮,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侯云焕,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左绍丽,女,汉族。再审申请人王宁、朱崇现因与被申请人侯云焕、左绍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新中民四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宁、朱崇现申请再审称,本案定性错误不属于一案不二审的情形,原判决对案件定性不当,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要求再审。本院认为:王宁、朱崇现与侯云焕、左绍丽双方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新中民四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散伙,在该判决中已经对双方合伙期间(2007年5月1日之前)的债权债务等进行了清算。王宁、朱崇现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的221143元已经包括在清算时的总收入中,即本案中的四笔款项已经在双方散伙时进行了清算。综上,王宁、朱崇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宁、朱崇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铁红审判员 林海英审判员 李景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梦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