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季冬梅与王积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冬梅,王积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民初字第486号原告季冬梅,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海湾电子员工,住济南高新区孙村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王积岩,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季冬梅与被告王积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冬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积岩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冬梅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8月25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前带有一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顾,自2013年元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王积岩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2008年2月,原告季冬梅与被告王积岩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8月25日,双方在济南市历下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前育有一子,取名王某。原、被告婚后无子女。婚前、婚初双方感情很好。原告以被告2013年元月离家后不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两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季冬梅与被告王积岩相识后,经相互了解,依法自愿登记结婚,说明双方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原、被告之间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在共同生活中,希望双方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珍惜家庭,经常沟通,双方是能重归于好的。原告主张与被告已经分居,但未就自己的主张提交相应的证据,因此,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季冬梅与被告王积岩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季冬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万立波审 判 员 张 斌代理审判员 王 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