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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刑执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包文祥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包文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刑执字第2122号罪犯包文祥,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6年12月1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文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17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又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23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06年12月入监。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3年11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包文祥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1、2012年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1年10月至2013年8月累计获达标分16.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6.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包文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2月11日至2013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谢利党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