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终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浙XX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浙XX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洪仕权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5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元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江阳、沈夏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XX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宁。原审第三人洪仕权。上诉人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XX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洪仕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黄良飞代理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