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2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徐刚兴与朱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刚兴;朱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917号原告徐刚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柳华。被告朱光梅。原告徐刚兴与被告朱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以承建工程需周转资金为名向原告借款,2011年9月15日、同年10月25日,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共计30万元,此后经催讨被告归还12万元,余款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于2013年1月17日之前归还。后因被告未予归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8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判决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未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本院通知后,原告仍不能提供,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刚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鲁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