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沿民初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方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方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沿民初字第2187号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富。委托代理人:王春梅。被告方昭。本院在审理原告荣盛公司与被告方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盛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盛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荣盛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雪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马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