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兖执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蔡建设与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建设,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兖执字第917号申请执行人:蔡建设。被执行人:张军。本院在执行蔡建设诉张军,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民间借贷纠纷因冻结被执行人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兖执字第917号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国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