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8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股份经济联合社与东莞市元塑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股份经济联合社,东莞市元塑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8226号原告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股份经济联合社。负责人赖庆香,主任。被告东莞市元塑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上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股份经济联合社与被告东莞市元塑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灿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雪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