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孟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孟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887号原告赵某甲,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南宫市。被告孟乙,女,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南宫市。委托代理人孟令常,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系孟乙之弟。委托代理人李茂林,男,南宫市凤岗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孟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闫连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英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