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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朱建燕与王靖聪、陈小芬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靖聪,朱建燕,陈小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靖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建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芬。上诉人王靖聪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3)温永商初字第22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出借人所在地为永嘉县,故永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在是广州市越秀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莉萍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钱晓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万祥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