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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8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新书与华光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书,华光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882-1号原告王新书。委托代理人于明君、王志松,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光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书与被告华光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隋玉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红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