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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高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虹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虹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霖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高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威海虹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中路90号健身中心207室。法定代表人:于连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生,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霖。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虹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虹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怀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吕雅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