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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梨树县支行与刘红、宋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梨树县支行,刘红,宋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梨树县支行。被执行人刘红,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宋淑波,女,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刘红之妻。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梨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梨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业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