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程洪刚与吴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洪刚,吴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922号原告程洪刚,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巨野县。被告吴庆华,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洪刚诉被告吴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洪刚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念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