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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程洪刚与吴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洪刚,吴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922号原告程洪刚,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巨野县。被告吴庆华,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洪刚诉被告吴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洪刚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念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