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阴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阴刑初字第00113号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华阴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华阴市华山镇五方管区,农民。2010年11月21日因无证驾驶被华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0年12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华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30日再次取保候审。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刑诉(2013)第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王宁、代检察员胡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20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陕EP79**号二轮摩托车,沿华阴市桃下镇上营村南北通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槐芽村路口北侧时,将前方同向行走的马某某碰撞,致马某某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华阴市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无事故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提供有接处警记录,证人证言,死因鉴定书,驾驶证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对指控事实予以证明,要求本院依法惩处。同时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至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0日约17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EP79**号二轮摩托车,沿华阴市桃下镇上营村通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槐芽村路口北侧时,将前方同向推着自行车行走的马某某撞倒,致马某某重度颅脑损伤,后经华阴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华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无事故责任。另查明,2010年12月17日在华阴市交警大队,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70000元并已履行,被害人家属李淑平表示谅解赵某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华阴市公安局122接处警记录单,记载报警人孙权利,用手机号为1559246****的电话报警,接警员王艳,接警时间2010年11月20日19时33分24秒。报警内容,一小时前在上营村南北路上一辆摩托车与一辆自行车相撞,现双方都在华阴市人民医院急诊科。2、证人马应战证言,2010年11月20日19时10分许,他和马某某在上营村孙权利家干完活返回槐芽村途中。沿上营村通村路由北向南靠路西侧(右侧)行走,马某某推着自行车在前,他在后。大约距槐芽村路口还有30米远时,有一辆摩托车好像挂了他身上披着的衣服袖子一下,他向右避让,摩托车就撞到马某某的腰部,将马某某撞出有2米远,摩托车司机被摩托车压住不能动,他就喊来距离他较远的妻子孙利,让孙利赶快通知孙权利。他叫马某某,马某某躺在地上没有反应。过了一会,孙权利和骑摩托车的小伙他妈、他姐夫来到现场。孙权利拨打120急救电话,120车到现场将马某某、摩托车驾驶员送到医院去了,后来听说马某某人不行了。3、证人孙利证言,证明她和丈夫马应战、马某某从她弟弟家回槐芽村的途中,马某某推着自行车和他丈夫走着,她骑自行车朝前先走了一段路,然后听见摩托车倒地的声音,接着他丈夫马应战喊她,她到事故现场看见马某某在公路上躺着,就赶快回上营村叫孙权利帮忙处理事故。随后返回到事故现场,看到120急救车将马某某和摩托车驾驶员就拉走了。4、证人孙权利证言,2010年11月20日18时30分左右,他姐孙利到他家说马某某在槐芽村路口北被一辆摩托车撞了。他俩就赶快来到现场,他看见摩托车倒在公路中间的位置,驾驶员在摩托车西侧的位置坐着,马某某在摩托车的北侧距公路西边沿有50公分左右的地方侧躺着,他就拨打120急救电话,120车来后将马某某和摩托车驾驶员送到华阴市人民医院。他回家取了钱就赶到华阴市人民医院,看见医生正在抢救马某某,他就拨打110报警了。后来他和交警大队的民警一起到事故现场,民警勘查完现场,他才走的。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其照片,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在华阴市桃下镇上营村南北通村路槐芽村路口北侧约30米处,碰撞后抛洒物的位置,摩托车的形状、颜色及其现场面貌。6、死亡注销证明,马某某因交通事故于2010年11月20日死亡,户籍被华阴市公安局桃下派出所2013年7月9日注销。7、提取笔录,证明华阴市交警大队民警刘重超、员兴武在孙权利的带领下从上营村赵艳丽家中提取陕EP79**大阳牌二轮摩托车一辆。8、肇事摩托车勘验笔录,证明陕EP79**二轮摩托车为黑色,左侧后视镜与镜坐断裂脱落、左侧手柄底部与拉线护皮有3X3C㎡的擦痕,前导流罩左侧由上至下15㎝处有10X3cm2的擦痕,大灯与导流罩用胶带粘贴完好无损,右侧转向灯罩破碎脱落,油箱顶部左侧有8X3cm2向内凹陷,前泥瓦由前向右后有20X10cm2的斜擦痕,右后转向灯罩破碎脱落,左侧护板偏盖后部17X10cm2缺失。9、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记载,截止2010年11月21日,未查询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610582198910054019的证件持有人(赵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10、机动车行驶证,证明陕EP79**二轮摩托车车主系华阴市桃下镇上营村的孙华锋。11、华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阴)公(刑技)鉴(法医)字(2010)第147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马某某系因交通意外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12、华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未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二、马某某无事故责任。13、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赵某某身份情况。1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证明2010年12月17日在华阴市交警大队干警主持下,被害人马某某的家属李淑平与被告人赵某某的姐夫孙华锋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70000.00元整。15、调解协议,证明2010年12月4日赵效第(系赵某某父亲)一次性赔偿马某某70000.00元,当天付给四万元,剩余三万元一年内付清(后已履行)。16、领条,证明李淑平2010年12月17日收到赵某某赔偿款70000元。17、谅解书,证明赵某某及其家人积极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放弃追究赵某某的任何责任。18、行政处罚材料,证明赵某某因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华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19、华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赵某某伤情治愈后经公安机关通知,于2010年12月5日到案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20、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10年11月20日18时40分许,他在他姐夫孙华锋家吃完饭后,他驾驶孙华锋的陕EP79**号二轮摩托车到华阴市新西北特钢公司上班去。沿华阴市桃下镇上营村南北通村路靠西侧由北向南行驶到上营村南边时,发现前方有两个人并排向南走,其中一个人推着自行车,他就急忙向左避让,瞬间摩托车就与其中一个人相撞,他本人就和摩托车倒在公路的东半侧的地上,摩托车压在他身上,当时他感觉自己眼睛特别不舒服,就电话告知孙华锋,自己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了,期间有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孙华锋来到事故现场后不久,120急救车来后将他和伤者送到医院。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及其家属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赵某某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少鹏审 判 员 王玲莉代理审判员 李小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严建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