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10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王文凯,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延军,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3)峰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3)峰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峰峰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宋世忠审判员 王志平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常新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