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一初字第8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一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836-1号申请人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91号。法定代表人徐进,总经理。被申请人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广西玉林市陆川县温泉中路65号。法定代表人饶英明,董事长。被申请人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一分公司,住南宁市济南路124号5楼507室。法定代表人简桂崇,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一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朝阳支行账号45×××50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冻结至2014年6月5日止。二、查封申请人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房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至2015年12月5日止。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查封、冻结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 瑾审判员 王亦民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邓绍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