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皋石民初字第0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严文生与张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文生,张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石民初字第0413号原告严文生。被告张亮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文生与被告张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文生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严文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文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严文生负担。审 判 长  沙建国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人民陪审员  顾才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郑森林 搜索“”